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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公开披露不准确。在牛肉采购业务中,你公司子公司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截至月累计形成对上海朴道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朴道)、浙江舟山普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普泰)约万元预付款对象由上海朴道与舟山普泰变更为大连宏丰永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宏丰)与上海和农
上述情况与你公司在2020年6月18日《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的情况不符,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2017年12月,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恒阳拉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拉美)、你公司原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陈阳友实际控制的太平洋牛业(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牛业)、Rondatel S.A.(以下简称乌拉圭22厂)和佩雷拉等乌拉圭22厂原股东团队签订补充协议,太平洋牛业将原收购乌拉圭22厂100%股权时承诺支付给佩雷拉等人的“顾问费”250万美元中的150万美元及额外劳务费5万美元转由你公司子公司恒阳拉美承担;同时,恒阳拉美承诺支付佩雷拉为乌拉圭22厂银行借款做担保的费用,并指令乌拉圭22厂开出受益人为佩雷拉的银行本票。依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以上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你公司未召开董事会审议该事项,也未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一)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2018年5月,你公司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向关联方黑龙江恒阳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牛业)采购39,402,989.77元牛肉并完成付款,并于当月销售给上海时迅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时迅),基于该批货物质量价值等原因,上海时迅未向上海恒阳支付货款并要求退货,2019年5月,上海时迅将上述货物全部退回上海恒阳,上海恒阳于2019年12月完成退货的账务处理,但恒阳牛业未向上海恒阳退还货款,由此形成恒阳牛业对上海恒阳非经营性占款39,402,989.77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改)》有关规定。
(二)采购交易不规范。2019年1月,你公司子公司恒阳香港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转账支付VIRTUE B TRADING CO.与TOGETHER (HK)INTERN等2家香港公司2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用以采购牛肉,支付货款时相关采购合同还没完成签署,其中,与VIRTUE B TRADING CO.的200万美元牛肉采购事项由新大洲董事长王磊牵头联系,与TOGETHER (HK)INTERN 100万美元牛肉采购事项由新大洲时任总裁许树茂牵头联系。截至目前你公司未收到货物或收回采购款。经查,上述采购合同审核流程不完整,缺失公司审计负责人、公司副总裁、子公司总经理等审核意见,你公司在未完成签署相关采购合同时即支付了货款,采购前你公司未对供应商进行一定地背景调查和了解,货款支付后你公司未及时跟进督促供应商履行合同。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长期资金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加强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同时,你公司董事长王磊、时任总裁许树茂应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追回上述2家香港公司拖欠的货物或采购款,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你公司应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